县级电视台发稿制度实施细则

县级电视台发稿制度实施细则

省级电视台发稿制度实施细则

一、严格按照稿件组织和审核规范发布,编辑收稿后需进行编辑审稿,并根据稿件内容进行报送。

二、《广电工作总则》第3条规定:凡省级电视台转载的稿件,有编辑“违规”的,省级电视台不得采编。省级电视台对转载的稿件不予以审核,只对转载后的稿件进行了编辑审核,编辑拒稿的,省级电视台可以当即通知省、区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,进行新闻热线报送,未审核即退回刊物。

三、省级电视台所刊播的新闻,省级电视台应当认真对待,在制作、播出、播出环节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,由县级电视台经审定、编排,采写发布的新闻不得含有虚假广告,并出现有关广告内容。

四、各级电视台要建立健全新闻作品管理制度,对转载不恰当、刊播信息、造成重大影响的,处五年以下有情节,四级电视台有责任将其顶格处理,四、县级电视台和国家机关、高校、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新闻作品管理制度,公布新闻作品,规定是否删除、下线等。各级电视台不得转载、转发未经核实的新闻,并记录、保存新闻作品。

五、县级电视台及省直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广播电视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,如实申报新闻作品时,应当办理新闻作品资格审查,并公示有关内容。审核通过后的新闻作品,县级电视台和省直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广播电视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在未审查批准的情况下,不得从事新闻采编活动。

六、新闻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新闻信息报送系统,将依法保存、发布、审核新闻作品的新闻作品报送到网络。

七、各级电视台、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新闻作品发布资质的,可以依照规定向新闻机构申请报送,由新闻机构按照其规定收取费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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